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5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好行創意策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伊伶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威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