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邱伊伶
- 被告好行創意策略有限公司法人、許彥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行創意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伊伶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彥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威志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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