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535號原 告 賴顗升即藝匠室內裝修工程行 被 告 金品軒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珖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