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 6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小字第 68 號上 訴 人 盧冠升 上列上訴人與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32 第 2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