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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原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代理人
李唐宇
被告
洪寓鍼即紅桐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6 年12月1 日前提出答辯狀,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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