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 原告
-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臺芳蘭
- 代理人
- 李唐宇
- 被告
- 洪寓鍼即紅桐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6 年12月1 日前提出答辯狀,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6 年12月1 日前提出答辯狀,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