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代 理 人 李唐宇 被 告 洪寓鍼即紅桐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2月25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6 年12月1 日前提出答辯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