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835號 原 告 鴻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燕 被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