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936號
- 原告
- 青山綠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坤
- 訴訟代理人
- 王浣玲
- 被告
- 生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珠(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11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 13,230 元,嗣於 106 年 11 月 23 日減縮聲明請求金額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 18 條第 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