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945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凱靖
- 被告
- 穩賺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此係依原告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當庭所為之減縮聲明),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