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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湖小字第986號

原告
丁肇文即一舖食韓食品企業社
被告
翰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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