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066號
- 原告
- 里克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君聖
- 被告
- 林威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簽訂網站形象設計委託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已解除系爭合約,並依合約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款項及賠償原告因被告違約所致損害等語。惟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可佐。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之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既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言詞辯論,亦與同法第25條規定「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同,自無該法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