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黃紀錄
- 原告曾鳳英
- 被告楊四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113號原 告 曾鳳英 被 告 楊四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四杰住所地,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臺北市○○○道0 段000 號1-6 樓係在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起訴狀中被告欄部分僅記載楊四杰,地址則記載臺北市○○○道0 段000 號1-6 樓、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尚雖無從認定原告起訴對象包含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惟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中似有敘述到欲請求酒店及楊副理一起賠償,而本院依職權查詢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即其設址地就是上開地址,若原告除以楊四杰為被告外,另又以香樹花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其管轄法院亦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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