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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12號

原告
江春永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告
卡卡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儀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卡卡頌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具狀追加請求遷讓房屋返還之訴,惟關於追加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叁仟叁佰元(按原告提出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標的課稅現值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述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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