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
- 原告
-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原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龍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