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嘉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龍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