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台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鐘飛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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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方陳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