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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林銘宏
  • 法定代理人
    方陳杏

  • 原告
    鄭台生
  • 被告
    方鐘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台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鐘飛 立鑫清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陳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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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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