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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原告
鄭台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方鐘飛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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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方陳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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