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台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方鐘飛 立鑫清潔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陳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