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原 告 林冠勝即吉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