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
- 原告
- 林冠勝即吉勝工程行
- 被告
-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6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