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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66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憶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妍文
訴訟代理人
簡銘昱律師
被告
張振宇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告
朱秀瓊
被告
水貝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筱臻
訴訟代理人
孟南君
訴訟代理人
蔡佳媛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第七項中關於「完成第一項工程」記載,應更正為「完成第二項工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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