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381號原 告 闕玉娟 被 告 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令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票據付款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