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4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421號
- 原告
- 文藍葵
上列原告因返還投資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