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 585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簡字第 585 號
- 原告
- 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萍
- 訴訟代理人
- 何順日
- 被告
-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 6 月 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受款人欄「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超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