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
- 原告
-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應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之
- 被告
- 偉聯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清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5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本件事實尚不明瞭,本院尚未有應為有利原告或有利被告認定之心證,但原告於民事準備三狀主張:係被告寄發聲證2 之電子郵件後,原告應客戶要求,將原約定新臺幣270,000 元之報價以1 :31(美金:新臺幣)改為約美金8,700 元,僅是配合被告內部作業,但本件不因此產生締約主體變更之效果等語,惟原告本件要求被告給付金額卻一直都以美金8,700 元再另以1 :32.886(美金:新臺幣)換算回新臺幣主張,本院認應行使闡明權,原告之主張是否為聲證1 之報價單就本件報酬部分亦已改變?否則原告訴之聲明主張應以美金8,700 元再另以1 :32.886換算回新臺幣286,108.2 元計算被告應給付金額(但原告請求又另擴張成286,110 元)之依據或法律關係、性質為何?以上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以準備書狀提出說明,準備書狀繕本(若有證物亦需於繕本一併檢附)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