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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偉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清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雖未提出上訴聲明,但其上訴應係僅針對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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