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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告
寶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2,794 元,並已繳納裁判費2,540 元,此有本院106 年4 月10日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紙附卷可稽,惟本院於原告與被告調解不成立轉為簡易程序後,誤認原告起訴時未繳納並未裁判費,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又命其應補繳裁判費2,540 元,原告就該第2次之2,540 元顯有溢繳訴訟費用之情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訟費用2,540元。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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