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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原告
快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被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威(William Bingham Johnson)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梁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關於「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夏龍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夏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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