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 原告
- 快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斌
- 訴訟代理人
- 李林盛律師
- 被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威(William Bingham Johnson)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伽
梁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關於「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夏龍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夏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