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李昭然
- 當事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00號原 告 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1,02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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