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林銘宏
- 當事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昌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 萬1,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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