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54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54號
- 原 告
- 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國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玖仟叁佰陸拾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