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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54號
原   告
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玖仟叁佰陸拾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貳仟柒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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