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原告
盈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菁
被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被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禮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