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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黃姿菁、范志行、陳德禮

  • 原告
    盈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原   告 盈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菁 被   告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行 被   告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禮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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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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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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