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 原告
- 盈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姿菁
- 被告
- 松展集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行
- 被告
- 永昕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禮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71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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