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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88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吳振暉
訴訟代理人
郭建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時尚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如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複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詹閎任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1,0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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