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9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亦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暉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時尚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怡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伯川律師
詹閎任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1,0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