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2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272號
- 原告
- 鄭世祥
- 被告
- 享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原證1 所附2 份契約書(原告表示一為設計契約、一為裝修契約)第12條、第11條4 後段之內容,均係約定「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