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30號 原 告 郭澤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