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錦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英傑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武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先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即被告聲明異議後,以聲請人即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