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64號
- 原告
- 正隆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隆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隆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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