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64號原 告 正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隆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