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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664號

原告
正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隆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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