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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鴻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哲
相對人
姜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退件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係設於戶政機關無訛。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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