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聲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李昭然
- 當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雅婷、鉅昇精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志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鉅昇精密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震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36 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訴外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未清償,該公司業已將該對相對人之債權(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輾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移轉之事實,惟於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7 送達結果,均遭郵務人員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足徵相對人現已行方不明,爰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震庸之戶籍址,係位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有林震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其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僅向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寄送郵件,而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寄送,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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