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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11號

原告
正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正鋒科技工程有限
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鋒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2,2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068 元,扣除前繳4,300 元外,尚應補繳9,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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