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岑湛輝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零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肆萬零玖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