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3號
- 原告
- 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瑞明
- 兼法定代理人
- 兼上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胡泉田
- 被告
- 賴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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