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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3號

原告
令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明
兼法定代理人
兼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泉田
被告
賴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6 月25日下午3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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