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原告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被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被告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 月22日下午4 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