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全實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就上訴人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2 名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