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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黃紀錄
  •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王秀真、賴白光

  • 原告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瑋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白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全實業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4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就上訴人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2 名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納足額上訴裁判費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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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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