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2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