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33號
- 原告
- 葉峙浩
- 訴訟代理人
-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百企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公司型態之記載,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