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小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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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宇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尚均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