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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古振暉

  • 原告
    廖書德
  • 被告
    張育榕即翡翠水果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廖書德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 被   告 張育榕即翡翠水果店 訴訟代理人 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原應適用小額程序。惟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之金額合計未逾新臺幣10萬元,原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原告請求事由涉及勞工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提撥不足退休準備金等金額計算,且被告對於終止契約事由亦有爭執,案情繁雜,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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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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