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21號
- 原告
- 謝上謙
- 被告
-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僅請求新臺幣(下同)49萬8,46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復追加被告應再給付7萬2,000元,有追加聲明狀可稽。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被告並請求適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下稱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