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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21號

原告
謝上謙
被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僅請求新臺幣(下同)49萬8,460元及遲延利息,嗣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復追加被告應再給付7萬2,000元,有追加聲明狀可稽。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被告並請求適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下稱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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