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施月燿
- 原告黃琬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原 告 黃琬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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