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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77號

原告
黃琬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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