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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原告
呂威論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告
光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全福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陳景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2 時15分在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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