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勞調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調字第63號
- 原告
- 李家德
- 被告
-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澂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其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應由該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7 年度湖救字第52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