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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

原告
高巢家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善源
訴訟代理人
林佳潭
被告
新廣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芮綿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已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程序,並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查無清算人就任聲報,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應以現存公司廢止登記前之董事潘芮綿、林吉珥為法定清算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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