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 原告
- 陞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鑫忠
- 被告
-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4 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因本院107 年5 月28日調解不成立當庭改簡易訴訟程序後曾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後於107 年7 月3 日依本院院內查詢結果之記載,本院誤認為原告逾期未繳費而於107 年7 月4 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確已於107 年5 月28日繳交上開裁判費,但該單據於本院前開裁定前,仍未附卷,其後原告則已傳真其當日繳費之收據影本,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