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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原告
陞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鑫忠
被告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4 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因本院107 年5 月28日調解不成立當庭改簡易訴訟程序後曾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後於107 年7 月3 日依本院院內查詢結果之記載,本院誤認為原告逾期未繳費而於107 年7 月4 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確已於107 年5 月28日繳交上開裁判費,但該單據於本院前開裁定前,仍未附卷,其後原告則已傳真其當日繳費之收據影本,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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